2018年,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2020年初,在上述兩個規定的基礎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基金業協會同時發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和《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兩份細則對各主體廉潔從業職責、內控機制以及具體業務要求更為細化和嚴格。2022年,證監會頒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將廉潔從業納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規范。2023年,中國證券業協會對2020年發布實施的廉潔從業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對廉潔從業風險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3月,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提出加強廉潔從業監管,建立行賄懲戒長效機制,不斷強化防范證券基金領域政商“旋轉門”的制度執行、懲戒震懾和長效機制。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廉潔從業相關要求如下:
一、不違規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不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不提供旅游、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不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不直接或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不從事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活動。
二、不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不直接或者間接以《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不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不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不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不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不從事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活動。
三、不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一)不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決定;
(二)不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員工作安排;
(三)不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不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五)不從事其他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活動。
四、禁止圍獵交易所審核人員。
五、禁止借由親友、同學等社會關系影響監管干部正常執行公務;禁止向擬離職監管干部打探監管、干擾監管;禁止采取各種方式配合離職監管干部“繞道”回避。
六、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的過程中,根據法規規定和客觀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務,禁止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行為。
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