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加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新內容?
A:新修訂的《公司法》中與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有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1)股東知情權范圍、權限擴大。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并可查閱、復制公司的相關資料。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上述規定。
2)少數股東臨時提案權的比例降低為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股東。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分別書面請求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新增股份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是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是公司轉讓主要財產;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