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對接境外“跑分”平臺,設立多個“跑分”窩點,組織人員根據上線人員指令、集中進行轉賬操作,并有專人負責收購或租賃銀行卡供團伙使用,法院查實關聯電信詐騙100余起……這是北京市朝陽檢察院日前發布的《網絡檢察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中提到的一個案例。一些看似與洗錢不相干的普通人,或無意中落入“跑分”陷阱,或有意識走捷徑“發點小財”,最終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何為“跑分”?
所謂“跑分”,即通過銀行通道、第三方乃至第四方支付(未獲得支付結算許可的非法支付通道)平臺等手段,非法提供支付結算,常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轉移資金。
《白皮書》指出,隨著“跑分”平臺的興起,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平臺“跑分”的“碼農”(平臺招募的下線參與者)團伙,專門組織人員根據平臺指令進行大量轉賬操作。
洗錢罪的處罰
我國是嚴厲打擊洗錢犯罪的,幫他人洗錢會構成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了洗錢罪的處罰: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友情提醒:
日前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透露,隨著我國反洗錢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近5年來,全國法院審結洗錢罪一審刑事案件1154件,涉及犯罪嫌疑人1362人。這其中,不乏一些法制意識薄弱,為蠅頭小利幫他人轉移非法所得,而面臨牢獄之災及罰金的普通人。
在此,也友情提醒大家: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要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賬號和電話卡等,警惕“跑分”陷阱,更不要企圖通過走“跑分”捷徑發財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