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溫州夫妻非法吸存3.8億元 被曝投資煤礦洗錢
2013年5月18日,浙江溫州樂清警方在打擊經濟犯罪專項行動中抓獲一對涉嫌非法吸存3.8億元人民幣民企夫妻檔,其所集資金皆通過姐夫吳某以投資煤礦的形式進行洗錢,涉及受害人數多達20多名。
據樂清警方透露,落網的胡某及其妻子周某二人皆為樂清虹橋鎮人,在當地及上海金山擁有兩家工藝品有限公司,另有燈飾公司、電子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等多項產業。經查,胡某夫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已有多年。2008年以來,夫婦倆分別以廠房建設、銀行還貸、購買杭州蕭山某處碼頭為名,并用高息回報為誘餌,先后向葉某等20余名企業家和民間投資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3.8億元。同時,二人再以個人固定資產為抵押,向多家銀行貸款4.1億元。
2011年12月,胡某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使得他們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也無法償還。在長期追債無果的情況下,債權人葉某等人于2012年向警方報了案。同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和妻子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對其名下資產進行查封。
然而,根據債權人反映,胡某夫婦名下除了被公安機關查封的資產外,尚有巨額資金流向貴州一煤礦,且二人為了隱匿非法所得的資金,與胡某的姐夫吳某通謀,以吳某的名義對煤礦進行投資并占有一定股份。
2012年8月份,樂清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成立專案組,專門針對胡某夫婦隱藏的非法所得進行偵查。經辦民警介紹,這是一例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上游犯罪衍生的洗錢案,吳某作為該家煤礦的負責人,在明知資金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幫助胡某夫婦進行投資,并在民警多次向其追問(調查取證)時,否認犯罪嫌疑人胡某夫婦在該家煤礦占有股份。“這些情節以達到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來源與性質的目的,已涉嫌洗錢罪。”
2013年3月,經過進一步調查及赴貴州取證,警方得知胡某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間,曾多次通過吳某的賬戶或直接將資金匯給該家煤礦,作為購買煤礦的股份和礦道建設的資金,甚至還提供了兩輛價值共計113萬的車輛用于作業。
在鐵證面前,胡某夫婦、吳某相繼坦白承認了隱瞞該部分非法所得資金的行為。據胡某夫婦交代,他們在該家煤礦占有20.98%的股份,初步估算市價約7000萬元。警方已將煤礦股份追回并轉交本案債權代表人處置。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3年5月18日)
案例二:男子網購銀行卡幫人洗錢 非法持卡獲刑
利用手中的POS機,加上網購的大量銀行卡,就可通過網上交易幫不法分子洗錢。福建男子文某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銀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光谷法院判刑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案情偵查顯示,文某及其同伙王某攜帶這些卡及POS機,是為了幫人“洗錢”牟取不法之財。
文某交待,2012年5月3日,網名“小李”的西安人與自己聯系,手頭一張農行卡內有38萬元,想請文某設法將卡中的錢套現。而早在此前,文某曾通過QQ發布大量提供轉賬服務的廣告:有辦法從銀行卡中套現,收取費用。
“小李”當即與文某敲定這筆生意:若能將卡中的錢套現,事成后五五分成。隨后,文某著手準備套現,短短一周內他從網上花錢買到19張銀行卡及辦理支付寶的身份證。所買到的卡的背面,都寫有持卡人姓名和密碼,為測試卡的真偽,他特意將自己銀行卡內存款分成20元、30元不等,轉到每張卡內,均成功。
2012年5月17日下午3時許,文攜王某往西安面見“小李”,小李稱那張38萬的卡已經廢了,但手上還有另一張9萬多元的卡。文某掏出開通的銀行POS機測試,這張卡內存有9.05萬元。隨后,文某交給“小李”2500元押金,掏出5張卡與王某去ATM機上開始轉賬,但顯示該卡系偽造。文某幫人洗錢牟利盡管未能得逞,還倒賠了2500元。但他非常肯定地告訴警方:通過銀行卡的網絡交易確能做到如此。
在百度中輸入“出售、買賣銀行卡”,搜索出網頁共達74頁,瀏覽發現,基本都是打著“銀行卡出售公司”“銀行卡出售中心”招牌。這些賣卡者獲得他人銀行卡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從持卡人手中收購閑置不用的銀行卡;二是購買遺失或被盜的個人信息,去辦理銀行卡倒賣;三是通過銀行“內部關系”,滿足客戶“指定開戶人”等特殊要求。
盡管幫人洗錢未得逞,但文某仍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銀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獲刑。銀行卡的管理漏洞,讓不法分子“洗錢”有機可乘,甚至就此形成灰色的洗錢產業鏈,這個灰色產業鏈,可能為洗錢、詐騙、偷盜存款、行賄受賄等犯罪活動開方便之門。由于開戶人與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就算使用人用銀行卡做了違法的事,警方也很難通過開戶信息找到使用人。要想剪斷銀行卡非法買賣的利益鏈,則需要公安機關、銀行、用戶形成合力堅決打擊。
(資料來源:楚天都市報 2013年1月18日)
案例三:滬現新型"洗錢"方式 信用卡充加油卡套現190萬
據《新聞晨報》報道,新型“洗錢”方式現身申城:犯罪嫌疑人將作案目光盯上了銀行信用卡的延期償還功能,他們幫別人刷銀行信用卡套現,再倒賣IC加油卡副卡,從中收取點數差額的手續費牟利。從靜安區法院獲悉,福建來滬無業人員黃明(化名)用上述方式“空手套白狼”,2012年2月至4月間,非法套現達190萬元。最終,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黃明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黃明今年30歲,他利用私刻印章手法,冒用徐州望山湖貿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及自然人沈某等3人名義,在中石化油氣站等多家加油站申辦了7張加油IC卡主卡,再為主卡批量辦理了副卡。
黃明承認,通常他給需要套現人1張加油IC卡主卡、若干副卡。讓有需要用銀行信用卡套現人找他,他會讓對方自己到加油站超市POS機上刷卡,由加油站工作人員憑POS機簽購單,把刷卡金額充入到他所持有的加油IC卡主卡內,再分到若干張副卡里。然后,他收回主、副卡,用讀卡器讀出副卡充值金額,扣除該金額3%手續費,支付現鈔(刷卡金額97%)給需要銀行信用卡的套現人。
若遇上套現人急用現金,他即提供“一條龍”全程陪同套現人,直接在加油站內超市的POS機上刷卡、充值,并完成套現,再將加油卡副卡內的金額以99%的價格賣給欲在加油站加油的駕駛員,收回現金,黃明則從中賺取刷卡金額2%的利潤。
黃明招攬“業務”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從開始在加油站蹲點等候,發展到通過網上發布信息招攬急需現金的人。黃明在網上留下手機號,讓急需現金的人與他聯系,雙方在電話中約好后,黃明開車前去交易。黃明知道按照加油站規定,1張加油IC主卡,能捆綁做成100張副卡,每當1張加油IC主卡關聯的100張副卡即將用完時,他就變更加油卡主卡戶名。倘若出現多名要求套現人一起前來要求用POS機套現時,為加快速度,黃明就會給他們1張或多張石化加油IC主卡,將刷卡總金額分成一筆或多筆金額,打入1張或多張石化加油IC主卡內,再交還給他控制使用。
法院認為,國家商業銀行發行信用卡,各類加油站發行IC加油卡,本身目的就是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透支“調頭寸”,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的便捷。而被告人黃明卻利用銀行信用卡通過“POS”機,往加油站IC卡充值,再通過副卡變現,從中套取現金“洗錢”的行為,破壞并侵犯了國家金融政策、不但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還違反了國家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的規定,且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該行為情節已嚴重觸犯了我國刑法制定的非法經營罪,法院考慮到案發后黃明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禁刑,遂法院對黃明判處了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判決。
(資料來源:東方網 2013年1月18日)